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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

2016-9-28 09:16| 发布者: dmqlw| 查看: 777| 评论: 0|来自: 西安日报

摘要: 9月27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编制规划、保护范围、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政府应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 ...
      9月27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编制规划、保护范围、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政府应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修订草案规定,省政府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政府应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逐年增加。秦岭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山环境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政府应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鼓励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与生态产品供给区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编制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秦岭地区划分为三级管控区管理

      原《条例》按海拔高度将秦岭地区划分为禁止、限制和适度开发区,经过广泛调研,大家普遍反映这种划分方法不够科学。为此,修订草案规定,秦岭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I000米以内和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为秦岭生态保护一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重要湿地和重要水源地为二级管控区;一、二级管控区以外的区域为三级管控区。

      秦岭地区的一级管控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秦岭地区的二级管控区内,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科学研究、生态保护、适度的生态旅游、国家重要的能源通道、国防战略建设等活动。秦岭地区的三级管控区内,可进行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活动。

      进入秦岭旅游人员严禁非法捕鱼狩猎

      修订草案还规定,秦岭地区的城镇应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秦岭地区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推广、普及使用沼气,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设施。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规划,并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在秦岭地区的二、三级管控区开展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规范秦岭地区的自助游等旅游活动,当地政府应设置明显标志,规定游玩线路和区域。进入秦岭的旅游人员严禁擅自改变路线、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随意丢弃废弃物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违规者,将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在秦岭地区危害野生动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入外来物种的,引入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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