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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2019-10-5 23:41| 发布者: dmqlw| 查看: 982| 评论: 0|原作者: 许祖华|来自: 新华社西安

摘要: 9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在秦岭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9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在秦岭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新修订的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将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违反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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